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兗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二年三月經共產匪徒林文衍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晉江縣支部及接受其指示與匪徒曾敏、林培元……等密謀活動……先後參加偽「閩浙贛邊區縱隊」與偽「南陽工作隊」張貼標語登記田地編造坵領戶冊、調查黑地等工作……聽從林匪文衍之命,約定密語,以舊保長身份加入我烏坵游擊隊,企圖刺探軍情……對往還民眾發表於匪有利之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安祺(金門防衛司令部司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敷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二年三月經該林文衍介紹參加中國共產黨晉江縣支分部,並受其指示與曾敏等密謀活動……又參加林匪文衍召開之抗征、抗糧、挑撥民眾反抗政府及準備歡迎共匪之會議……奉林匪文衍之命,約定密語參加我方烏坵游擊隊,企圖刺探軍情……常對往還民眾發表於匪有利之言論及破壞政府威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廿七年在福建晉江縣參加匪幫該縣支分部與女匪曾敏等密謀活動卅七年參加匪幫抗徵抗糧挑撥民眾反抗政府及準備歡迎共匪之會議卅八年……又先後參加偽閩浙贛邊區縱隊及偽南陽工作隊擔任張貼標語登記田地編造戶冊等工作卅九年奉匪命參加我方烏坵游擊隊企圖刺探軍情……對往還民眾發表於匪有利之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47)年1/16晨在溪湖村附近盜取部隊中之手榴彈一枚收藏……不慎以致爆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