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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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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玉瑋檢字第7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加入匪黨,供其驅策,潛至烏坵,探我軍情,為匪所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187條1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程雲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瑋判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陳名傑(審判長)、周藩(審判官)、方敏庵(審判官)
書記官
崔秀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金門防衛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金門防衛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7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兗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320條1項)、刑法(187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陳名傑(審判長)、周藩(審判官)、方敏庵(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兗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二年三月經共產匪徒林文衍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晉江縣支部及接受其指示與匪徒曾敏、林培元……等密謀活動……先後參加偽「閩浙贛邊區縱隊」與偽「南陽工作隊」張貼標語登記田地編造坵領戶冊、調查黑地等工作……聽從林匪文衍之命,約定密語,以舊保長身份加入我烏坵游擊隊,企圖刺探軍情……對往還民眾發表於匪有利之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安祺(金門防衛司令部司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兗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320條1項)、刑法(187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陳名傑(審判長)、周藩(審判官)、方敏庵(審判官)
書記官
崔秀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敷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部份罪刑及執行刑均撤銷

林文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187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敷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二年三月經該林文衍介紹參加中國共產黨晉江縣支分部,並受其指示與曾敏等密謀活動……又參加林匪文衍召開之抗征、抗糧、挑撥民眾反抗政府及準備歡迎共匪之會議……奉林匪文衍之命,約定密語參加我方烏坵游擊隊,企圖刺探軍情……常對往還民眾發表於匪有利之言論及破壞政府威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廿七年在福建晉江縣參加匪幫該縣支分部與女匪曾敏等密謀活動卅七年參加匪幫抗徵抗糧挑撥民眾反抗政府及準備歡迎共匪之會議卅八年……又先後參加偽閩浙贛邊區縱隊及偽南陽工作隊擔任張貼標語登記田地編造戶冊等工作卅九年奉匪命參加我方烏坵游擊隊企圖刺探軍情……對往還民眾發表於匪有利之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47)年1/16晨在溪湖村附近盜取部隊中之手榴彈一枚收藏……不慎以致爆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32-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台統(二)達字第0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敷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部份罪刑及執行刑均撤銷

林文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187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1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2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覆高敷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部份罪刑及執行刑均撤銷

林文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187條1項)、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歐陽曈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3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