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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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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8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林錦文於卅六年間參加「二二八」事變後,開始逃亡。卅八年潛居台北市,四十年著手組織台灣「振興會」,對外號稱獨立黨,企圖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2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錦文於三十七年三四月間組織台灣獨立黨,又名台灣振興會,以使台灣獨立為標榜,四十年四五月間,製定該黨章程,吸收莊金妙、林永祥、施清智為黨員,展開活動,計劃偽造台幣,擾亂金融,準備購儲糧食燃料武器,另與著匪林元枝(已自首)聯絡,擬借用其武力,並派流(留)台日人劉玄石……前往日本,與流亡該地之台籍獨立黨幹部廖文毅商討合作,待事機成熟……進而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錦文秘密吸收曾服役日軍之台籍軍士,組織台灣獨立黨,以破壞經濟,建立武裝,從事積極叛亂行為,並一度與在台匪黨合流(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7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3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