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2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錦文於三十七年三四月間組織台灣獨立黨,又名台灣振興會,以使台灣獨立為標榜,四十年四五月間,製定該黨章程,吸收莊金妙、林永祥、施清智為黨員,展開活動,計劃偽造台幣,擾亂金融,準備購儲糧食燃料武器,另與著匪林元枝(已自首)聯絡,擬借用其武力,並派流(留)台日人劉玄石……前往日本,與流亡該地之台籍獨立黨幹部廖文毅商討合作,待事機成熟……進而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