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吳鳳鄉樂野村村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於四十一年八月間,因軍用飛機失事墜落畚箕山,由樂野村派出所警員許三通派往該處看護,乘守衛之時,將機上遺留之機槍子彈五十發、銅線六根取去侵占入己(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