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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吳鳳鄉樂野村村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於四十一年八月間,因軍用飛機失事墜落畚箕山,由樂野村派出所警員許三通派往該處看護,乘守衛之時,將機上遺留之機槍子彈五十發、銅線六根取去侵占入己(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貪污條例(2條0項3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侵占軍用品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0項3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其以村長身份而知匪不報,顯已達包庇叛徒之程度(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利用身份為匪掩護聯絡,或散發匪黨傳單及討論為匪發展山地經濟等問題(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37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3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