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嘉義縣警察局巡官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初,蔡匪(孝乾)在樂野村西神家召集叛徒黃弘毅等開會,湯(守仁)復邀集吳鳳鄉鄉長高一生、樂野村村長武義德,及……現充嘉義縣警察局巡官汪清山,並方義仲等前來參加,除武義德未及趕到外,餘均赴會,當場散發反動傳單,討論擴大組織、加強活動等問題(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係嘉義縣警察局巡官,於卅九年初,參加之樂野村叛亂會議,所討論者為發展匪黨山地行政經濟等問題……如與匪幫組織未發生關係,自不能以巡官身份而被邀參加,乃於會後當政府舉行戶口總檢查時,初則對各匪徒不加檢查,並負責於遭逮捕前通知逃匿,繼則於匪徒身份證上補蓋總檢之章,匪特不奉行政府檢查戶口肅清匪諜之政策,反進而對匪徒多方庇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