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文登縣
畢業學校
私塾二年
起訴書字號
(47)聰耿字80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向日方警局自首非法入境,迄至四十三年八月九日,日方拒換居留身份證明,被警拘送大村收容所。匪幹博仁前往辦理調查登記志願返回大陸匪區工作,被告登記志願遣返大陸。匪東京華僑總會副會長吳匪普文授意彼等組織「難僑聯誼會」,初由謝錫金充會長,嗣由被告繼任,以為聯絡之工具。四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日本政府催返大陸甚緊,被告乃潛往神岡縣下橫川,同年六月潛返東京,即被日警拘送濱松收容所,後於我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派員調查時志願登記來台,惟旋又改變初衷,向吳匪普文呼籲交涉中止來台之行。十一月三日,日警強制遣送,押往神戶登輪返台。渠思想傾匪,與叛徒沆瀣一氣事實昭然,核其情節雖尚屬輕微,仍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聲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洪全修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向日方警局自首非法入境,每月換身份證一次,後日方拒絕再換居留證,被警拘送大村收容所,匪幹博仁前往辦理登記志願返回大陸人員,被告即登記遣返大陸,匪偽東京華僑總會副會長吳匪普文并授意彼等組織「難僑聯誼會」,初由謝錫金充會長,嗣由被告繼任,與匪聯絡。四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日本政府催返大陸甚緊,被告乃潛往神岡縣下橫川,同年六月潛返東京,復被日警拘送濱松收容所,嗣於我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派員調查時,志願登記來台,惟旋又改變初衷,向吳匪普文呼籲,交涉中止來台。同年十一月三日日警強制遣送之際,被告堅決拒絕回台,日警用強制力乃將被告押送上輪,遣送來台。被告與叛徒沆瀣一氣,思想傾匪,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毛炎離(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聲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洪全修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2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