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高興行雜貨商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湯守仁於三十八年間,由一林姓叛徒介紹與叛徒陳顯富相識交往,先後二次由陳匪(顯富)邀赴台北市川端橋附近與台灣省參議員林瑞昌、台南縣警察局山(三)光派出所警員高澤照,及叛徒簡吉聚會討論匪黨對山地活動問題,陳匪當即指示應組織共匪高砂族自治委員會,由林瑞昌任主席負責政治,湯守仁負責軍事,展開工作,伺機策應匪共攻台,惟於開會後尚未開始實行......三十九年初,蔡匪(孝乾)在樂野村西神家召集叛徒黃弘毅等開會,湯(守仁)復邀集吳鳳鄉鄉長高一生、樂野村村長武義德,及……現充嘉義縣警察局巡官汪清山,並方義仲等前來參加,除武義德未及趕到外,餘均赴會,當場散發反動傳單,討論擴大組織、加強活動等問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湯守仁於三十八年夏間,邀約被告林瑞昌、高澤照等在台北市川端町月華園內聚會兩次,討論組織匪幫高砂族自治委員會,由林擔任主席負責政治,湯負責軍事,策應匪軍攻台,惟於會後均未實行......同年十一月間,該湯守仁復帶同叛徒黃石巖、黃弘毅(均已處決)等進入阿里山,致匪首蔡孝乾(已自首)得入山區活動,並由黃等開設樂野村食品工廠,由湯負責主持,作為匪黨經濟機構......三十九年初,蔡孝乾等復命湯邀集被告高一生、汪清山在樂野村開會,討論發展匪黨山地行政經濟等問題,當場散發反動傳單。同年二月間,該湯守仁又介紹該黃弘毅在該村民教班講解社會問題,對青年施以反動教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