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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匯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961號
原始職業
台鹼四廠助理工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五年在上海大同大學肄業時加入匪黨組織,畢業後主辦工人補習學校學習工運工作,三十六年來台後仍與匪通信並繳付黨費,三十八年台灣基礎未圖妄冀匪攻台時保產迎匪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在上海大同大學經匪幫職業學生曹奇峰吸收加入匪幫大同支部初受曹匪領導繼受方匪亦良領導參加小組會議並閱讀匪書大眾哲學等同年秋吸收同學孫史貫陶鴻根加入匪幫三十六年畢業來台任職台灣鹼業公司仍與匪幫時常通信聯繫三十七年初史一度匯款返滬繳付匪方黨費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在上海大同大學求學時加入匪幫大同支部參加小組會議並閱讀匪書並吸收同學二人加入匪幫卅六年畢業來台任職台灣鹼業公司仍與匪幫時常通信聯絡卅七年初更一度匯款返滬繳付匪方黨費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104號、機秘(乙)第5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6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