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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吳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0249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材料試驗室幫工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匪組織……卅五年七月受共匪上海文教負責人景林之命派遣來台在台灣氣象所服務……主持天文同好會……企圖利用該會接近群眾發展匪黨組織……匡介人因煽動師範學院學潮恐被逮捕逃赴上海囑王家培暫停活動潛伏待命(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渥字第4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匪組織……卅五年七月受共匪上海文教負責人景林之命派遣來台在台灣氣象所服務……主持天文同好會……企圖利用該會接近群眾發展匪黨組織……匡介人因煽動師範學院學潮恐被逮捕逃赴上海囑王家培暫停活動潛伏待命(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