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81號
原始職業
泥水工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組織成立匪黨台北市地下工作委員會自仕委員兼匪木工支部委員負責領導匪小組工作策動人民叛亂搶劫竹崎合作金庫包圍警察所散發反動傳單及先後吸收張福全孫羅通高勞周槙等多人參加匪黨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4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春在台北經廖匪瑞發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當時即與廖匪籌組台北市匪黨委員會由廖匪任主委王忠賢及在逃之林樑材分任籌備委員同年夏秋間先後吸收周植等參加匪黨組織於是年秋成立匪台北市地下工作委員會王忠賢任委員展開工作卅六年六七月間復介紹張福全等加入匪黨復於是年底組織匪台北市工人工作委員會二二八事變時率許希寬等在景美鎮鼓動民人叛亂策動流氓暴動復與張匪志忠搶劫竹崎鄰村合作金庫受孫古平領導專做台北市泥水工會之工運工作吸收柯照等加入匪黨兼任木工支部委員領導陳義農等卅七八年先後在台北散發二二八周年紀念反動傳單卅九年春復介紹鍾興福參加匪黨四十年底又入鹿窟武裝基地負責匪隊員教育工作,又介紹高勞等參加匪人民武裝保衛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春經廖瑞發介紹參加匪幫組織,任台北市匪黨委員會籌備委員及匪地下工作委員,負責工運工作先後介紹本案及另案被告二十二人參加匪黨於「二二八」事變時在景美鎮鼓動人民叛亂策動流氓暴動嗣後陸續為匪宣傳四十年底又入鹿窟匪武裝基地負責匪隊員教育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