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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鄄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1177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十軍第五一師第一五二團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事後范立志即將前情告知凌景光石玉其並囑凌景光應團結新兵凌景光石玉其亦同意此項叛亂計劃(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8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同年農曆端午節范立志復往旗山將前情告知凌景光石玉其並囑凌景光團結新兵吸收同志該凌景光石玉其亦同意此項叛亂計劃(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