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1177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七軍砲兵指揮部第六四六營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范立志李吉崙何仲英劉怡有復於同年六月乘部隊在屏東公園校閱時引誘王家法朱友炳陸順希范玉良等聚談從事抨擊部隊現況及討論敵前投匪等叛亂事件(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