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047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周添壽、郭溪海、陳金龍、林耀金、蔡廷壁、汪來長、陳阿福、林鴻猷、林水份參加叛亂組織後均參加開會兩次以上,商討如何為匪工作,或又吸收他人參加匪幫,或自首不誠,或曾繳納黨費已據分別供認不諱,該被告周添壽等九名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犯行均堪認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