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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047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周添壽、郭溪海、陳金龍、林耀金、蔡廷壁、汪來長、陳阿福、林鴻猷、林水份參加叛亂組織後均參加開會兩次以上,商討如何為匪工作,或又吸收他人參加匪幫,或自首不誠,或曾繳納黨費已據分別供認不諱,該被告周添壽等九名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犯行均堪認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二三月間參加共匪組織並吸收被告汪來長加入繼於四十年十月間自首但未將全部匪組織關係坦白(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蔡廷壁於三十八年參加匪黨潛台組織並有積極為匪工作之事證惟蔡犯曾一度自首未將關係全部交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2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奧康)字第03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9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