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茂盛,楊溪祥、林麗鋒、蔡萬全係於三十七年間相互介紹認識洪養分別代其購買手槍供作叛亂之用。(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共同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販賣軍用槍彈
蔡萬全則為代購在逃柯鴻河之短槍二枝,子彈五六發,並參與實施……不知洪姚二人為匪諜(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潘茂盛等四名或明知洪等為匪徒而不檢舉或違法介紹暨私售槍彈案經嘉義縣查覺於四十一年四月間先後將該犯等逮捕連同或案槍彈及反動文件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共同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販賣軍用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