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3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濟剛張偉軍薛朝晶分任聯勤總部花蓮總庫副總庫長器材組長經理組粮秣股長與被告張伯渠係五十四軍補給組長均有私款存泰豐米廠生息薛朝晶在本年三月擅撥軍米四千斤與該廠週轉致虧欠二千斤倒閉後始以煤炭抵償宋濟剛張偉軍恐米廠倒閉影響存款私向薛朝晶借撥軍米二千斤與該米廠張伯渠三十九年一月擅將軍粮三萬斤提前交該廠運用尚有一千八百斤米未予歸還(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