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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醴陵縣
畢業學校
國校一年肄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05號
原始職業
炊事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鄧文華因受匪毒化教育太深,其後雖經多次施以感化教育,仍頑固不改,且變本加厲,籌謀發展匪黨組織,翻印匪幹照片,分送他人,伺機吸收加入,並為達其顛覆目的,先後多次發表利匪言論,其一貫之叛亂犯意,已達於著手實行顛覆政府之程度,核其所為,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蘇聖生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劉岳平(審判官)、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盧新榮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3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新榮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3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