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05號
原始職業
炊事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鄧文華因受匪毒化教育太深,其後雖經多次施以感化教育,仍頑固不改,且變本加厲,籌謀發展匪黨組織,翻印匪幹照片,分送他人,伺機吸收加入,並為達其顛覆目的,先後多次發表利匪言論,其一貫之叛亂犯意,已達於著手實行顛覆政府之程度,核其所為,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蘇聖生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