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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醴陵縣
畢業學校
國校一年肄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憲兵二三二營一連二等食勤兵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法裁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鄧文華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鄧文華因受匪方毒化教育太深,時常發表荒謬言論,足證其思想動搖,不滿現實,認有予以感化之必要。被告在連發表荒謬言論,事實計有六則,復審其曾接受匪軍毒化教育,以致思想反動,已足認定,依法應予交付感化以勵自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仁齋(審判官)
書記官
楊介景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5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法裁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鄧文華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介景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5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