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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縣水利課技士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在佳於四十二年二月間,當該林三合陳本江林素月過訪借宿時,已明知渠等為叛徒,竟帶至番薯園內藏匿壹夜。(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8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夢蘭陳在佳二名,原判各處刑十年尚當,擬准如擬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8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9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2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9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