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0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伯蘭)潑悍逾恒罔識大體先後介用匪諜魏天民、陳石菁為(李玉堂)司令部職員,冀圖共同策動李玉堂率部投匪,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李玉堂)雖經其妻陳伯蘭之慫恿,及匪諜魏天民、陳石菁等誘勸其率同部隊或小(少)數人前往投匪,俱未應允(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