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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銅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九十六軍上校附員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勁功字第2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錢大鈞(審判長)、黃永安(審判官)、富文(審判官)、譚俊(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0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伯蘭)潑悍逾恒罔識大體先後介用匪諜魏天民、陳石菁為(李玉堂)司令部職員,冀圖共同策動李玉堂率部投匪,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李玉堂)雖經其妻陳伯蘭之慫恿,及匪諜魏天民、陳石菁等誘勸其率同部隊或小(少)數人前往投匪,俱未應允(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勁功字第2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錢大鈞(審判長)、黃永安(審判官)、富文(審判官)、譚俊(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建炎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