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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蘇州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961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四平一役被俘後覥顏事匪積極為匪工作連任匪遼東軍區解放隊長調研科長代匪訓練我被俘校官復受匪命分化瓦解策反我軍陣前叛變歌頌匪幫功德自東北不辭艱險輾轉來台企圖完成使命(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9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柱南(審判長)、李德揚(審判官)、周濟良(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3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平剿匪之役被俘受訓後,充匪校官隊代理隊長,旋改充軍官大隊(係我方被俘校官編成)隊長,匪嘉其堪供驅使,派充偽遼東區聯絡部調研科長,卅八年又被派回我方擔任策動叛亂工作,向滬匪軍官會接洽改派前來台灣,乃取陸路經閩與其姘婦莊桂英一同赴港期圖來台打入我方海軍以逞叛亂,在港期間並代匪辦理交換物資吸收叛徒(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企圖來台打入海軍(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19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6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9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柱南(審判長)、李德揚(審判官)、周濟良(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9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1905 【裁判日期】410611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顧達川、莊桂英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一九○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顧達川 男 卅七歲 江蘇蘇州人 住高雄市 無業在押     莊桂英 女 卅二歲 南京人 住同上 無業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蕭與規 右被告等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顧達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莊桂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年   事實 顧達川前在陸軍第七十一軍參謀處第一課充中校代課長於卅六年六月十五日四平戰役時被俘編入匪「解放大隊」在通化受訓研讀「毛匪思想史」等反動書籍靦顏事匪積極表現經匪遼東軍區聯絡部長牟宜之奚識派任為匪校官隊代理隊長旋匪又將我軍在遼東區被俘之校官百五六十名另編軍官大隊派被告為隊長至同年十一月匪認被告訓練成熟遣返瀋陽途經撫順遭駐軍扣解剿匪總部青訓大隊經人告發其有為匪工作罪嫌解軍法處訊辦迨卅七年九月瀋陽失陷二度被俘牟匪宜之見被告忠心供其驅使派為遼東區聯絡部調研科長卅八年三月復由匪遼東軍區司令員蕭勁光派被告至我防地作分化瓦解策反工作由匪解放團長王世英發交被告黃金一兩東北流通券二十萬元啣命南下第值上海淪陷被告乃持王匪世英函赴上海匪軍管會胡科長接洽經胡改派台灣擔任策反時吳淞口外被我軍封鎖無法通行乃取道陸路途經福建南平因匪公安局誤會將其扣解福州匪公安廳查明係屬潛台匪諜復在該廳社會處研究「社會發展史」等匪書後由匪公安廳長梁國斌交代被告「瓦解國軍」「分化國軍」「策反國軍」「組織羣衆」等四項任務指定福州河西路六十七號化名「何香華」者為聯絡通訊地點發給赴台旅費美金百元偽幣伍十萬元同年七月被告赴香港圖謀來台打入我海軍以逞叛亂在港期間並代匪辦理交換物資介紹林家驤肖爵天入匪組織及供獻軍事經濟等戰略資料其妍婦莊桂英窺其行跡詭異向之詢問告係曾受共匪派遣旋於辦妥入台手續之四十年八月十五日率同莊桂英至台莊桂英明知顧達川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為海軍總部查獲一併解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由 顧達川對上開行為如何被俘兩度擔任匪解放隊長如何奉命南下至上海軍管會接洽輾轉至閩過港來台如何受領黃金美鈔承命任務均迭經自白在卷歷歷如繪唯飾辯謂因被俘遭匪強制所致並非出於本意然查被告連任匪遼東軍區解放隊長調研科長苟不 匪積極寧能致此謂非居心顯屬遁辭況匪前後三次畀予黃金鈔數字不 設非為匪心腹焉能獲致復離鄉背井不辭崇險輾轉來台其欲完成匪命分化瓦解策反我軍彰彰明甚又經提示其卅九年七月在港致酋蕭勁光函件供承確係親筆所書赫然列陳在港與林家驤肖爵天等為匪工作成績及謂尚有經濟軍事上之具體戰略材料組織方面可能給他一個指示云云鐵證如山了無可疑查被告歷任軍職十有餘載瀕難叛亂復奉匪命潛台瓦解國軍分化國軍策反國軍組織羣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實屬罪無可逭應依法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 次於被告莊桂英部份訊據認在香港時才知顧達川是共產黨不諱核與顧達川所供相符其明知顧達川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自難解免罪責唯查該莊桂英與顧達川同居不入鄉女無知不諳法命並云在大陸感生活苦痛所以隨之來台揆情不無可憫姑予酌情量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杜峻嶺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五 月 卅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長 李柱南 審判官 李德揚 審判官 周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書記官 呂秀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