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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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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吳鳳鄉鄉長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初,叛徒蔡孝乾、黃弘毅在樂野村開會,(高一生)與湯守仁、汪清山等前往參加,當場散發反動傳單,討論擴大組織加強活動等問題(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於三十九年四月間,商請林瑞昌幫同向省政府請准指定土地銀行撥付籌設新美農場貸款……即將該款用於開築水田,由旺記營造廠林旺承包第二農場水田五十甲……又該高一生於同年四月間,由經濟主任洪華夏(現已死亡)通知森林幹事廖麗川招標開築該農場第一農場水田五十甲……勾結林瑞昌及吳鳳鄉衛生所主任兼新美農場場長杜孝生將前二種工程尅扣之款共同侵占(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3條)、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2款)、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

參加叛亂之集會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嘉義縣吳鳳鄉鄉長,其於三十九年初,在樂野村所參加之叛亂會議,所討論者為發展匪黨山地行政經濟等問題,內容甚為重要,設非與匪幫發生組織關係,自不能以鄉長身份參加,且均於開會時散發反動傳單(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三十九年四月間,向政府借到公款籌設新美集體農場,嗣將該場第一第二農場水田各五十甲,招商承包開墾,通知該場總務即被告廖麗川招人投標,結果由商民林萬來等及林旺分別中標承包,竟扣發林萬來等包款…...該高一生與該場場長即被告杜孝生,及被告林瑞昌勾結,將上項尅扣之包款朋分,汪(杜)得一萬元,林得二萬元,自得三萬一千八百元。並另由洪華夏(已死亡)於該林萬來立約承包時,藉詞索取回扣,迨林領到包款後,乃命該廖麗川前往取得新台幣二萬二千元,由洪、廖二人朋分花用。同年五月間……復藉詞購買發動機,提取該場公款三萬元……由杜(孝生)吞沒該場購置之卡車一輛,亦由高一生派往鄉公所駛用,旋擅行處分,侵佔入己(其他)

被告高一生於三十九年,由杜孝生、洪華夏經手向台灣省農林局具領撥助新美集體農場穀種一萬台斤……餘九千二百台斤,悉與杜、洪二人串同,由洪售賣吞沒……在嘉義吳鳳鄉鄉長任內,先後申請配發換穀肥料硫酸錏等十四萬五千二百四十公斤換穀白細布等一千四百四十碼,又領到還穀之農貸款新台幣七萬五千六百元。原均由鄉公所自辦,至四十年五月起,被告杜孝生與盧朝清(在逃)未經報准,擅自組織吳鳳鄉農會籌備會,該高一生遂將肥料棉布,交該會處理……其餘悉被售賣至生產貸款,亦未貸與農戶,擅自提撥四萬元充該會週轉金……高一生復在該會週轉金內私提六千六百零九元四角,杜孝生亦提用九千一百五十七元(其他)

於三十九年四月間,向水利局領到山美水圳工程補助費……並未用於建設工程,擅自吞沒(其他)

於三十七年七月間,藉詞鄉公所缺乏經費,與商人鄭阿財合作,向台灣省林產管理局阿里山林場請准砍伐「六四」「六五」「六七」等林班作業權,旋讓與鄭阿財自營……並於三十九年間,以鄉公所名義,請准阿里山「九四」「九五」林班作業權讓與商人林番婆砍伐……及取得現款二千元入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利用身份為匪掩護聯絡或散發匪黨傳單,及討論為匪發展山地經濟等問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鄉長任內利用招標開墾及農業貸款等機會與杜孝生(農場場長)、廖麗川(業商)勾通貪汙圖利,所得頗鉅(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

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發給之財物

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1款)、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2款)、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6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

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發給之財物

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1款)、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2款)、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6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