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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8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繕寫「這是賣國賊的哭慶」等及解放台灣歌一首散貼於台北市新公園內(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安克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軍事檢察官聲請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改判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嚴家淦(兼台灣省保安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覆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被訴叛亂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張幼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覆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被訴叛亂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2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