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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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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滎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468號
原始職業
嘉義商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楚鴻烈明知趙守志係叛徒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李仲酺(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6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楚鴻烈已知趙守志參加偽「民革」組織來台後竟不向治安機關檢舉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0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該部審理馬乘風等叛亂一案,業經本部於四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以防隆字第一六八五號簽呈,檢同卷判,請鈞座核示,復於同年九月十四日以防隆字第一八四八號簽呈,補呈有關證件。謹請賜予提前核示,以資結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馬乘風等叛亂案,有關周總長前後簽呈及證件,可否即予併案核示之處,恭乞鈞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13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乘風等叛亂案,是否尚有其他資料或新發展,希再詳查偵審具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5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奉部長諭,茲奉總統四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興康字第1301號代電,以馬乘風等叛亂案,是否尚有其他資料或新發展,希再詳查偵審具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御字第15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馬乘風等叛亂案有無其他資料及新發展,請即查明檢證,見復憑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來甲(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實蹺文字第017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馬乘風叛亂一案,有關卷證及資料,業經於四十一年三月廿四日以群光字第0415號代電全部移送貴部在案,本局已無其他資料,亦無新發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冰字第2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遵照指示,函准保密局查復,馬乘風等叛亂案已無其他資料,亦無新發展,是否仍請就本部原判,復核示遵。(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臻字10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謹按本案現雖據呈報,並未發現其他資料,亦無新發展,但原判以馬乘風煽惑劉汝明叛變,以及包庇趙守志潛來台參發展叛亂組織之所為係基於一個叛亂犯意,具有繼續性,……宣告之罪名似有不當,……原判決宣告既有不當,為昭示慎重起見,本案擬仍遵照鈞座前令旨意,將全案發還該部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42-1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乘風叛亂案准如所擬發還復審組織合議審判限兩星期內擬判報核至本案判決引用法條應加詳研務求適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42-1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4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乘風叛亂案,准如所擬,發還復審,組織合議審判,限兩星期內擬判報核,至本案判決書引用法條,應加詳研,務求適當為要。(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乘風等叛亂案,准如所擬,發還復審,組織合議審判,限兩星期內擬判報核,至本案判決書引用法條,應加詳研,務求適當為要。(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范明(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臻字第16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楚鴻烈係匪幹楚博之弟對趙守志參加偽民革經過情形均屬知情亦由馬乘風保證於四十一年七月間與趙一同來台竟不將趙之身份檢舉等情經該部複審訊明(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楚鴻烈對趙參加偽民革經過情形,均屬知情,亦由馬保證來台,未向政府檢舉趙犯為匪諜。(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1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5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范明(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0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