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468號
原始職業
嘉義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趙守志於二十七年明知西華縣縣長楚博係匪統戰人員竟隨任秘書二月之久始告離職……三十九年七月間由蘇州至開封訪唔匪幫河南省人民政府委員兼交通廳廳長偽「民革」河南省委劉義青……五峯交通廳副廳長孫淮等當由劉匪介紹參加「民革」並合作經營永和麵粉廠……四十九年元月間奉派赴港伺機潛台密組台灣支部發展組織……由馬代辦入境證於同年五月間來台住宿馬處八月間由馬薦充嘉義商業職業學校教員……被告趙守志參加匪幫並集會商討吸收黨員發展組織均係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6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趙守志於民國二十七年間先追隨已決匪幹楚博……加入偽「民革」組織……參與會議密謀吸收黨員四十年元月間趙守志擬利用馬乘風等在台關係潛台密組偽「民革」台灣支部……託馬乘風保證代為申請入境證於同年五月間來台住宿馬乘風家中伺機建立組織從事叛亂工作該趙守志抵台後並立將參加偽「民革」經過詳告馬乘風為掩護計乃於八月間為趙守志介紹轉任嘉義商業職業學校充任教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臻字第16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趙守志原係追隨匪幹楚博之一份子……復於翌年七月往開封與叛徒劉義青等聯絡由劉吸收加入偽民革組織……四十一年元月間復擬利用馬乘風等在台關係潛台密組偽民革台灣支部當經匪偽核准赴港卽函託馬乘風代為保證為申請來台並將一切經過情形告知該馬乘風竟容留住宿並於同年八月間為之介紹轉住嘉義商業職業學校任教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