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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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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陽縣
畢業學校
中央軍校第六期畢業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468號
原始職業
立法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馬乘風於三十七年間參加匪幫「孫文主義革命同盟」三十八元月間乘機潛赴蕪湖以匪李德全之廣播煽動劉汝明叛變投匪被拒時駐繁昌整編第二八二師師長張奇原為馬所保荐且與馬幼年同學亦至蕪湖馬復乘機煽動於其返回防地後即率部降匪……該馬乘風亦明知趙係叛徒而故為包庇該被告參加匪幫策動兵變投匪包庇叛徒及被告趙守志參加匪幫並集會商討吸收黨員發展組織均係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李仲酺(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6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乘風煽惑劉汝明叛變及包庇趙守志潛來台灣發展組織之所為係基於一個叛亂犯意具有繼續性與趙守志參加偽「民革」組織後啣命來台發展組織均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當該馬乘風於全國戒嚴後之三十八年元月二十五日在蕪湖戰地劉汝明住所以叛徒李德全廣播詞為由密誘劉汝明率部叛變係教唆他人率隊投敵核其所為已著手唆誘劉部叛變之行為顯係予敵人利益而使我軍事上蒙受損害雖因劉汝明深明大義未為所惑尚未發生實害然已足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條之未遂罪(其他)

該趙守志將參加偽「民革」經過告知,而猶容留其住宿,並為介紹職業,藉資掩護,以便利其活動,顯以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包庇叛徒之罪。(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包庇叛徒之罪與前開唆誘叛變犯行相隔二年顯係各別起意應分論併罰(其他)

原判認馬乘風與匪密友聯繫而推論其煽惑軍隊叛變與包庇匪諜趙守志係出於一個叛亂意思包括於一個叛亂行為內而具有繼續性因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論科自嫌未洽擬將該馬乘風原判罪刑撤銷改判馬乘風包庇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未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乘風曾加入孫文主義同盟,……曾到劉汝明其駐地蕪湖,以李德全廣播詞,向其勸誘降匪,被拒,……對馬勸降劉汝明部份,以未遂罪論科。(其他)

包庇匪諜部份。除趙守志等確由馬申請保證入境,並曾居住馬家,馬并為其介紹工作。(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0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該部審理馬乘風等叛亂一案,業經本部於四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以防隆字第一六八五號簽呈,檢同卷判,請鈞座核示,復於同年九月十四日以防隆字第一八四八號簽呈,補呈有關證件。謹請賜予提前核示,以資結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馬乘風等叛亂案,有關周總長前後簽呈及證件,可否即予併案核示之處,恭乞鈞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13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乘風等叛亂案,是否尚有其他資料或新發展,希再詳查偵審具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5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奉部長諭,茲奉總統四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興康字第1301號代電,以馬乘風等叛亂案,是否尚有其他資料或新發展,希再詳查偵審具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御字第15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馬乘風等叛亂案有無其他資料及新發展,請即查明檢證,見復憑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來甲(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實蹺文字第017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馬乘風叛亂一案,有關卷證及資料,業經於四十一年三月廿四日以群光字第0415號代電全部移送貴部在案,本局已無其他資料,亦無新發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冰字第2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遵照指示,函准保密局查復,馬乘風等叛亂案已無其他資料,亦無新發展,是否仍請就本部原判,復核示遵。(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臻字10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謹按本案現雖據呈報,並未發現其他資料,亦無新發展,但原判以馬乘風煽惑劉汝明叛變,以及包庇趙守志潛來台參發展叛亂組織之所為係基於一個叛亂犯意,具有繼續性,……宣告之罪名似有不當,……原判決宣告既有不當,為昭示慎重起見,本案擬仍遵照鈞座前令旨意,將全案發還該部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42-1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茲據呈復大要以本案經查已無其他資料亦無新發展原判以馬乘風煽惑劉汝明叛變及包庇趙守志潛來台灣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全部財產量刑雖無不合其宣告之罪明似有不當……馬乘風叛亂案准如所擬發還復審組織和議審判限兩星期內擬判報核至本案判決書引用法條應加詳研務求適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42-1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4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乘風叛亂案,准如所擬,發還復審,組織合議審判,限兩星期內擬判報核,至本案判決書引用法條,應加詳研,務求適當為要。(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乘風等叛亂案,准如所擬,發還復審,組織合議審判,限兩星期內擬判報核,至本案判決書引用法條,應加詳研,務求適當為要。(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范明(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臻字第16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馬乘風於三十八年元月間大局動盪判徒劉不同許聞天等非法組織孫文主義同盟策應匪軍渡江之際竟謀為匪立功投靠因與當時國軍第八兵團司令官劉汝明私交尚篤乃於同月二十五日自南京潛赴蕪湖以判徒李德全勸誘降匪之廣播詞游說劉汝明率部投匪(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馬乘風游說劉汝明率部投匪被劉嚴詞拒絕(前項之未遂犯)

趙守志原係追隨匪幹楚博之一份子……四十一年元月間利用馬乘風等在台關係潛台密組偽民革台灣支部當經匪偽核准赴港卽函託馬乘風保證代為申請來台並將一切經過情形告知該馬乘風竟容留住宿並於同年八月間為之介紹轉住嘉義商業職業學校任教員(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自南京潛赴蕪湖游說當時第八兵團司令官劉汝明率部投匪被劉嚴詞拒絕(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自南京潛赴蕪湖游說當時第八兵團司令官劉汝明率部投匪被劉嚴詞拒絕(前項之未遂犯)

趙守志原係追隨匪幹楚博之一份子並參加匪幫統一戰線工作……利用馬在台關係潛台密組偽民革台灣支部由馬代為申請來台并將一切情形告知馬竟容留居宿并為介紹嘉義商職學校任教(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1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5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范明(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0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