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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儀徵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5030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準證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判處罪刑確定在本部台灣軍人監獄執行中之受刑人經該監發覺該被告等思想偏激於執行期間或表示不滿政府之言論或就監方所交閱讀之批判共匪書刊斷章取義抄寫書內匪黨反動理論行為乖張等罪既據原審偵明該被告等對於參加非法組織或為匪宣傳之事證不足均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控參加非法組織或為匪宣傳等罪嫌經原審偵明事證不足均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原判刑期仍繼續執行)(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安訴字第27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思想意志深受朱毛匪幫毒素之感染而陷於迷惑錯誤狀態原判尚未執行完畢應於執行屆滿後予以交付感化(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端木棪(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刑之執行中思想仍未改正竟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各自抄錄馬列朱毛等匪研論暗自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刑之執行中思想仍未改正竟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各自抄錄馬列朱毛等匪研論暗自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刑之執行中思想仍未改正竟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各自抄錄馬列朱毛等匪研論暗自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抗晶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刑之執行中思想仍未改正竟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各自抄錄馬列朱毛等匪言論暗自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抗晶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刑之執行中思想仍未改正竟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各自抄錄馬列朱毛等匪言論暗自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參加叛亂組織罪分別判刑在監執行中不知悛悔竟於訓練書籍中摘抄有關匪幫理論暗自研究虧期犯情動機仍屬傾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6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6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抗普晶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抗普晶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抗普晶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05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刑之執行中,思想仍未修正,竟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有關朱毛等匪言論,各于抄錄,暗自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刑之執行中,思想仍未修正,竟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有關朱毛等匪言論,各于抄錄,暗自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輝顯(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副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4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刑之執行中思想猶未改正任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於刑之執行中思想猶未改正任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監執行中思想猶未改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10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洛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刑之執行中思想仍未改正竟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有關朱毛等匪言論個于抄錄暗自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