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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江縣
畢業學校
大學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960號
原始職業
台灣鹼業公司副工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卅五年來台任職台鹼公司三十八年與同廠同事匪嫌份子呂彥傑交往密切閱讀左傾書籍並聽呂講匪區進步謬論四十二年呂潛往匪區朱德熙三次致函其父詢問呂之行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七年來台任職台灣鹼業公司三十八年起與同事匪嫌份子呂彥傑交往密切閱讀左傾書籍並聽呂講匪區進步謬論43年呂潛往匪區朱德熙三次致函其父詢問呂之行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與台灣鹼業公司同事匪嫌份子呂彥傑交往密切由呂介閱左傾書籍四十二年呂離台赴港潛往匪區朱德熙三次寄函乃父(在匪區任偽職)查呂之行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錫璋朱德熙二名核其情節似不簡單仍有匪諜嫌疑似應再飭詳加偵查以昭慎重(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104號、(44)機秘(乙)第5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6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錫璋朱德熙二名匪嫌仍重應飭詳加偵審擬判報核判存卷發還(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錫璋朱德熙二名匪嫌仍重應詳加偵審擬判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准字第36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朱德熙既接受呂彥傑介閱左傾書籍並聽呂講述匪區如何進步及呂離台向之說明要去北平匪區時復將其北平家中住址告知呂匪是呂彥傑之匪諜身份被告明知呂匪於四十二年離台前竟不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蕭與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朱德熙前在台灣鹼業公司任職於三十八年與同事及匪嫌份子 朱彥傑來往密切接閱反動書刊聽受講述匪區進步情形明知呂彥傑之身份於四十二年間呂託詞去港結婚潛回大陸朱即將其北平家中住址告知矚代向乃父轉達其在台情況等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朱德熙前在台灣鹼業公司任職於三十八年與同事即匪嫌份子朱彥傑來往密切接閱反動書刊聽受講述匪區進步情形明知呂之身份於四十二年間呂託詞去港結婚潛回大陸朱即將其北平家中住址告知矚代向乃父轉達其在台情況等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06號、(45)機秘(乙)第5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6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宋錫璋朱德熙二名罪情惡性甚深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1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錫璋朱德熙二名罪情惡性甚深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復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張幼文(審判官)、唐鼎清(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安訴字第34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思想親匪傾匪原判決認無交付感化必要實有欠當依法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劉守垿(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據該被告向治安機關告密舉發核其所為應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酌情論處又該被告平日與匪為伍閱讀匪書於呂匪彥傑潛返大陸後復與通信並囑其詭稱速遊南洋或美國以資掩飾其思想傾匪尤屬明顯(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朱德熙與潛台匪諜交往密切明知為匪而不告密檢舉朱於呂匪潛返大陸後復與通信並囑奇詭稱遠遊南洋或美國以資掩飾認其思想傾匪(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台灣警備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該被告向治安機關告密舉發核其所為應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酌情論處又該被告平日與匪為伍閱讀匪書於呂匪彥傑潛返大陸後復與通信並囑其詭稱速遊南洋或美國以資掩飾其思想傾匪尤屬明顯(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朱德熙之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朱德熙與潛台匪諜交往密切明知為匪而不告密檢舉朱於呂匪潛返大陸後復與通信並囑奇詭稱遠遊南洋或美國以資掩飾認其思想傾匪(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朱德熙與已潛回大陸匪諜呂彥傑交往密曾受其宣傳所謂大陸匪區進步情形嗣呂匪向朱德熙表明有意前往匪幫偽都北平朱乃將其駐北平地址相告囑其向復轉述在台情形迨旅於四十二年十月託詞赴港結婚潛回大陸朱德熙未據情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1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台統(二)達字第01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朱德熙之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敦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3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