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未據該被告向治安機關告密舉發核其所為應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酌情論處又該被告平日與匪為伍閱讀匪書於呂匪彥傑潛返大陸後復與通信並囑其詭稱速遊南洋或美國以資掩飾其思想傾匪尤屬明顯(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據該被告向治安機關告密舉發核其所為應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酌情論處又該被告平日與匪為伍閱讀匪書於呂匪彥傑潛返大陸後復與通信並囑其詭稱速遊南洋或美國以資掩飾其思想傾匪尤屬明顯(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