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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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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8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王忠賢溫萬金共同逃亡時以金錢供給王忠賢(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進來曾供給王忠賢之金錢(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4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新店高射砲部隊逃兵四十一年八月間逃亡於冷水坑山上時先後與潘溪圳温萬金同逃四十二年四五月間在淡水河邊捕魚又與王忠賢同逃在同逃時間已明知王溫潘為匪徒未據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4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4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8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安元字第56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進來有供給王忠賢之金錢事實至為明確且王忠賢對如何教授被告匪黨言論如何接受被告金錢均屬不利於己之供詞尤可採為証據(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守和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孟昭習(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士兵,於40年10月自新店駐地逃亡後,在41年8月間潛匿於冷水坑山上時與逃匪潘溪圳巧遇,同逃約1月,又與叛徒温萬金巧遇,同逃4、5日,至42年4、5月間潛匿淡水河邊又跟王匪忠賢同匿約10月,以迄於43年3月10日被逮補,在逃匿期間明知王鐘賢等3人均為叛徒,未據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32-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2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進來部份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孟昭習(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復以該被告在逃亡期間與王匪忠賢同匿甚久雖不能證明其參加匪黨組織其思想傾匪事志顯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安訴字第16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守和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一字第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又以其與匪匿居思想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沙輝(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一字第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前陸軍高砲部隊士兵於民國四十年十月自新店駐地逃亡後在四十一年春潛匿冷水坑海山時與在逃溫萬金潘溪圳巧遇於四十二年五月間又在淡水河邊與在逃王匪忠賢相遇同匿十月以迄四十三年三月十日被捕在逃期間明知王忠賢溫萬金潘溪圳等為在逃叛徒未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又以其與匪匿居思想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其逃亡期間與叛徒温萬金潘溪圳王忠賢等三人巧遇明知彼等均為匪黨份子雖不能証明其參加匪黨組織但未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又該被告在逃亡期間與叛徒王忠賢同匿甚久思想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7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7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一)字第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譽字第6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復以該被告在逃亡期間與王匪忠賢同匿甚久雖不能證明其參加匪黨組織其思想傾匪至為顯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安訴字第29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守和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一)字第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一)字第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一)字第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譽字第7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復以該被告在逃亡期間與王匪忠賢同匿甚久雖不能證明其參加匪黨組織其思想傾匪至為明顯(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張齊斌(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安訴字第37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嚴同暉(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被告李進來故意逃避兵役,自部隊逃亡後,竟爾投奔匪在台之武裝叛亂基地,追隨匪幹王忠賢,與匪徒為伍,接受匪黨教育,甘心為匪作倀,擔任匪之聯絡等項工作,事証明確,自難任空言諉卸刑責。(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李犯原係逃兵先後與叛徒王忠賢等同逃時約一年七月之久同食同住涉有受匪反動教育及聯絡工作等罪嫌;於四十年十月間自陸軍高砲部隊逃亡後經王匪忠賢介紹與叛徒溫萬金潘溪圳等共同潛伏於匪在台武裝基地海山冷水坑受該溫匪等匪黨教育嗣被我軍圍剿逃竄與王匪忠賢同匿於台北縣淡水河邊其間曾受王匪匪黨教育並從事王匪與溫匪等聯絡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台統(二)達字第00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敏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