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係士兵,於40年10月自新店駐地逃亡後,在41年8月間潛匿於冷水坑山上時與逃匪潘溪圳巧遇,同逃約1月,又與叛徒温萬金巧遇,同逃4、5日,至42年4、5月間潛匿淡水河邊又跟王匪忠賢同匿約10月,以迄於43年3月10日被逮補,在逃匿期間明知王鐘賢等3人均為叛徒,未據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復以該被告在逃亡期間與王匪忠賢同匿甚久雖不能證明其參加匪黨組織其思想傾匪事志顯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原係前陸軍高砲部隊士兵於民國四十年十月自新店駐地逃亡後在四十一年春潛匿冷水坑海山時與在逃溫萬金潘溪圳巧遇於四十二年五月間又在淡水河邊與在逃王匪忠賢相遇同匿十月以迄四十三年三月十日被捕在逃期間明知王忠賢溫萬金潘溪圳等為在逃叛徒未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又以其與匪匿居思想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復以該被告在逃亡期間與王匪忠賢同匿甚久雖不能證明其參加匪黨組織其思想傾匪至為顯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復以該被告在逃亡期間與王匪忠賢同匿甚久雖不能證明其參加匪黨組織其思想傾匪至為明顯(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該李犯原係逃兵先後與叛徒王忠賢等同逃時約一年七月之久同食同住涉有受匪反動教育及聯絡工作等罪嫌;於四十年十月間自陸軍高砲部隊逃亡後經王匪忠賢介紹與叛徒溫萬金潘溪圳等共同潛伏於匪在台武裝基地海山冷水坑受該溫匪等匪黨教育嗣被我軍圍剿逃竄與王匪忠賢同匿於台北縣淡水河邊其間曾受王匪匪黨教育並從事王匪與溫匪等聯絡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