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准字第36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參加匪黨之組織事證,三十六年在杭州市立中學參加學生遊行繕寫反動標語,三十七年與匪嫌份子合唱匪黨歌曲等行為,被告思想既已堅定傾向共產匪黨認為祇有統一共產思想人類才能不被歧視在卷是被告每與同學及朋友相遇即向之宣傳共產匪黨思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蕭與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四年在杭州求學時思想開始轉變不滿現實復受同學匪黨職業學生裘家矩灌輸共匪理論教育並介閱反動書刊認為祇有統一共產思想人類才不被歧視才能奠定和平意圖將此思想像福音一樣傳播出去三十六年參加響應五二O學潮為市中代表遊行時任糾察寫反動標語三十七年來台在台灣鹼業公司高雄第四廠任職與同事即匪嫌份子張德川等過從甚密合唱匪黨歌曲卅八九年間向工人宣揚匪政交閱反動書籍四十二年入省立台北工專肄業每與同學等相遇傳播共產思想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四年在杭州求學時思想開始轉變不滿現實復受同學匪黨職業學生裘家矩灌輸共匪理論教育並介閱反動書刊認為祇有統一共產思想人類才不被歧視才能奠定和平三十六年參加響應五二O學潮任糾察寫反動標語三十七年來台在台灣鹼業公司高雄第四廠任職與同事即匪嫌份子張德川等過從甚密合唱匪黨歌曲三十八九年間向工人宣揚匪政交閱反動書籍四十二年入省立台北工專肄業每與同學等相遇傳播共產思想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