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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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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紹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960號
原始職業
工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四年中學肄業時受匪黨職業學生影響思想左傾曾閱讀左傾書刊,三十六年響應五二O學潮參加學生遊行,卅七年來台任職台鹼公司與匪嫌份子時相過從,四十二年於台北工專就讀時常發表不滿現實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中學肄業時思想開始左傾曾閱讀左傾書刊並參加匪幫職業學生所發動之學潮遊行,卅七年來台任職台鹼公司與匪嫌份子時相過從,從四十二年台北工專肄業仍常發表不滿現實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中學肄業時思想開始左傾曾閱讀左傾書刊參加匪幫職業學生所發動學潮遊行,三十七年來台任職台鹼公司與匪嫌份子時相過從,四十二年入台北工專肄業仍常發表不滿現實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錫璋朱德熙二名核其情節似不簡單仍有匪諜嫌疑似應再飭詳加偵查以昭慎重(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104號、機秘(乙)第5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6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錫璋朱德熙二名匪嫌仍重應飭詳加偵審擬判報核判存卷發還(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錫璋朱德熙二名匪嫌仍重應詳加偵審擬判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准字第36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參加匪黨之組織事證,三十六年在杭州市立中學參加學生遊行繕寫反動標語,三十七年與匪嫌份子合唱匪黨歌曲等行為,被告思想既已堅定傾向共產匪黨認為祇有統一共產思想人類才能不被歧視在卷是被告每與同學及朋友相遇即向之宣傳共產匪黨思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蕭與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四年在杭州求學時思想開始轉變不滿現實復受同學匪黨職業學生裘家矩灌輸共匪理論教育並介閱反動書刊認為祇有統一共產思想人類才不被歧視才能奠定和平意圖將此思想像福音一樣傳播出去三十六年參加響應五二O學潮為市中代表遊行時任糾察寫反動標語三十七年來台在台灣鹼業公司高雄第四廠任職與同事即匪嫌份子張德川等過從甚密合唱匪黨歌曲卅八九年間向工人宣揚匪政交閱反動書籍四十二年入省立台北工專肄業每與同學等相遇傳播共產思想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四年在杭州求學時思想開始轉變不滿現實復受同學匪黨職業學生裘家矩灌輸共匪理論教育並介閱反動書刊認為祇有統一共產思想人類才不被歧視才能奠定和平三十六年參加響應五二O學潮任糾察寫反動標語三十七年來台在台灣鹼業公司高雄第四廠任職與同事即匪嫌份子張德川等過從甚密合唱匪黨歌曲三十八九年間向工人宣揚匪政交閱反動書籍四十二年入省立台北工專肄業每與同學等相遇傳播共產思想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06號、(45)機秘(乙)第5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6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宋錫璋朱德熙二名罪情惡性甚深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1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錫璋朱德熙二名罪情惡性甚深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安訴字第17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錫璋於四十四年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經本部提起公訴;嗣復發現於民國三十四年至三十六年間,在杭州市中學就讀時曾參加匪黨外圍組織時事討論會等新証,依法提起公訴。(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守垿(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復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之宣傳

參加叛亂組織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張幼文(審判官)、唐鼎清(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安訴字第34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於參加叛亂組織部份認被告係參加浙大左派學生所組織之時事討論會之聽講並非參加組織亦不能證明該討論會為從事叛亂活動之集會而為無罪判決,認事用法顯欠允洽(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守垿(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即參加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時事討論會繼而響應五二O學潮為杭州市中代表遊行時書寫反動標語於三十七年來台後又企圖將共匪思想像福音一般的廣為傳播一再歌唱匪偽歌曲宣揚匪歌詆毀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台灣警備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宋錫璋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即參加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時事討論會繼而響應五二O學潮為杭州市中代表遊行時書寫反動標語於三十七年來台後又企圖將共匪思想像福音一般的廣為傳播一再歌唱匪偽歌曲宣揚匪歌詆毀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於三十六年間在杭州市中唸書時參加匪幫外為組織時事討論會響應學潮認係新事証發現其在台連續歌唱匪歌宣揚匪政詆毀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1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台統(二)達字第01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宋錫璋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敦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3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