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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大學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66號、(62)葳季字第724號
原始職業
中央信託局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孫賢基於民國卅六年初就讀江西南昌國立中正大學時由史匪養吾介紹加入匪黨讀書會同年四五月復由史匪養吾吸收加入共產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34號、(62)葳孝字第4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高傳信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高傳信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高傳信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信字第27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4號、(62)葳孝字第4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