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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省立台東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秤理字第4697號、(62)初特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瑞麟於民國五十九年,執教花蓮縣花崗國中期間,向學生林劍秋等宣傳匪軍武力強大,反攻無望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第029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多年(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4697號、(62)初特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0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