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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111號
原始職業
樂師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隨李棠華技術團在美國紐約演出時,受叛國份子陳隆豐蠱惑,加入叛國組織,並接受陳所交付該組織標幟印章,聯絡通信暗號格紙,宣傳書刊與美金等,返台後著手吸收黨羽,擴大組織。(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覆普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覆普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深景隨李棠華技術團在美國紐約演出時,受叛國份子陳隆豐蠱惑,加入叛國組織,並接受陳所交付該組織標幟印章,聯絡通信暗號格紙,宣傳書刊與美金等,返台後著手吸收黨羽,擴大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深景隨李棠華技術團在美國紐約演出時,受叛國份子陳隆豐蠱惑,加入叛國組織,並接受陳所交付該組織標幟印章,聯絡通信暗號格紙,宣傳書刊與美金等,返台後著手吸收黨羽,擴大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台統(二)藩00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國防部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覆普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字第02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1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