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7年8、9月間,在花蓮女中任教時,受同事張匪立青吸收,參加「中國共產黨台灣東部花蓮女中小組」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7年8、9月間,在花蓮女中任教時,受同事張匪立青吸收,參加「中國共產黨台灣東部花蓮女中小組」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