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35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訊據廖學銳供稱三十六年十二月經陳福添介紹參加台灣省民主自治同盟受陳領導又介紹鄭慶龍蔡進盛張晃昇黃慶聰郭阿坤郭萬福參加等情形不諱……被告廖學銳蓄意擴大叛亂於參加叛亂組織之後復吸收叛徒發展組織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極為明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杜峻嶺(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