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35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錕銘係叛徒郭萬福之胞弟於三十八年春即在光復國民學校參加匪徒廖學銳所領導生活討論會對於明知郭萬福廖學銳為叛徒因碍於情誼致未檢舉三十九年戶口總查亦協助其兄郭萬福避查身份證等情業據被告在本部保安處供認不諱(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明知郭萬福廖學銳為叛徒因碍於情誼致未檢舉(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杜峻嶺(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