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曉暘字第3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玉成連續對不同一之人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核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之罪,惟念其因失業打擊,性情孤僻,又受匪播影響,至思想傾匪,且其係在住宅庭院,向鄰居個別發表,衡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連續個別向徐德強等人發表利於共匪之言論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以演說唯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念其性情孤僻遭失業打擊又受匪播影響至思想傾匪衡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連續個別向徐德強等人發表利於共匪之言論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以演說唯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念其性情孤僻遭失業打擊又受匪播影響至思想傾匪衡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連續個別向徐德強等人發表利於共匪之言論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以演說唯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念其性情孤僻遭失業打擊又受匪播影響至思想傾匪衡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1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3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