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玉成連續對不同一之人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核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之罪,惟念其因失業打擊,性情孤僻,又受匪播影響,至思想傾匪,且其係在住宅庭院,向鄰居個別發表,衡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連續個別向徐德強等人發表利於共匪之言論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以演說唯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念其性情孤僻遭失業打擊又受匪播影響至思想傾匪衡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連續個別向徐德強等人發表利於共匪之言論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以演說唯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念其性情孤僻遭失業打擊又受匪播影響至思想傾匪衡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