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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50號
原始職業
家事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金爵於民國三十七年一月由匪黨謝必生介紹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受已決匪犯廖烟張青芬陳焰樹等領導獲得黨籍曾吸收王傳霖賴清鍊加入匪黨籌組婦女支部台北市公共汽車賣票員工會車掌工會駕駛工會及產業工會均未成功三十八年五月因與匪幹陳焰樹情感破裂回彰化原籍。(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7條)、刑法(5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德宗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甘勵行(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金爵於三十七年一月二日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於陳焰樹領導期間承命介紹王霖傳賴清鍊參加匪共至同年底取得匪共黨籍並籌組台北市公共汽車賣票公會司機工會均未成(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甘勵行(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