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杜凡與匪徒林水旺來往接受交閱辯證法等左傾書籍並借與自首匪徒黃查某台幣二百元等事實以自認不諱惟否認明知林水旺黃查某為匪徒交閱之書籍實未閱讀更不明其意義等語經查其他亦乏事證足資認定該被告明知匪徒仍與來往並閱讀其書供給錢活動惟其平素不無牢騷。(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