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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5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杜凡雖無參加匪黨組織事證但被告杜凡既供認與匪幹林水旺估關係密切又曾接受其交閱匪黨書籍該被告等思想均難免感受惡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德宗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杜凡與匪徒林水旺來往接受交閱辯證法等左傾書籍並借與自首匪徒黃查某台幣二百元等事實以自認不諱惟否認明知林水旺黃查某為匪徒交閱之書籍實未閱讀更不明其意義等語經查其他亦乏事證足資認定該被告明知匪徒仍與來往並閱讀其書供給錢活動惟其平素不無牢騷。(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甘勵行(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杜凡與匪幹林水旺來往接受辯證法唯物論等書籍閱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甘勵行(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