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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50號
原始職業
木匠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簡清山於民國三十七年一月經匪幹李媽兜以實行三七五減租為誘惑參加匪黨外圍組織之農民福利會受匪幹黃石頭領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簡清山從事反抗地主及為匪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德宗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甘勵行(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簡清山於三十七年一月間經羅德輝李媽兜以寔行三七五減租誘惑參加匪共外圍組織之農民福利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甘勵行(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