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南投縣信義鄉同富國民學校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7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35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明哲經郭萬福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復於同年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邀同郭阿坤、蔡鐵城、許月紅、郭鴛鴦等研究叛亂理論……經查被告鍾來田、王三派等供稱郭明哲曾煽動參加台灣省民主自治同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杜峻嶺(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明哲於三十六年參加該讀書會後亦加入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吸收謝田、王三派加入組織。與郭萬福等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研究叛亂理論……缮印青年與修養等反動書刊散發傳播毒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廖學銳等三十七名……多於三十七三十八年間參加共匪組織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內廖學銳等十一名均有積極為匪工作之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機秘(乙)第5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世杰(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8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6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明哲參加匪幫之人民協會農民組合團體並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參加讀書會旋即被正式吸收入偽台灣自治同盟復介紹謝田、王三派參加組織。任南投縣同富國民學校校長期間向同事宣傳匪幫理論,欲成立讀書會未果。繕印青年修養等反動書刊散發。於大甲介紹鍾來田加入匪幫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該被告等,於從新坦白時,曾供出線索數十起,對偵破叛徒謝雪紅在台殘餘組織,頗有參考價值,是其悔過向善,衡情尚堪憫恕。(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郭明哲之犯罪情節,較蔡仲伯為重,而原判均予量處徒刑十五年,似亦欠平允,擬將原判撤銷,改判郭明哲、蔡仲伯均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論,擬分別情節輕重,郭明哲處徒刑十五年,蔡仲伯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所有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郭蔡二犯,均改以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經周總長核擬,以郭曾供出潛台匪黨線索十餘起,頗具參考價值,其悔過向善之情可憫,所判徒刑十五年照准,惟其犯情較蔡為重,并擬改判蔡徒刑十二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35號、清澈字第16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7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9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