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35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明哲經郭萬福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復於同年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邀同郭阿坤、蔡鐵城、許月紅、郭鴛鴦等研究叛亂理論……經查被告鍾來田、王三派等供稱郭明哲曾煽動參加台灣省民主自治同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杜峻嶺(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6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明哲參加匪幫之人民協會農民組合團體並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參加讀書會旋即被正式吸收入偽台灣自治同盟復介紹謝田、王三派參加組織。任南投縣同富國民學校校長期間向同事宣傳匪幫理論,欲成立讀書會未果。繕印青年修養等反動書刊散發。於大甲介紹鍾來田加入匪幫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該被告等,於從新坦白時,曾供出線索數十起,對偵破叛徒謝雪紅在台殘餘組織,頗有參考價值,是其悔過向善,衡情尚堪憫恕。(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郭明哲之犯罪情節,較蔡仲伯為重,而原判均予量處徒刑十五年,似亦欠平允,擬將原判撤銷,改判郭明哲、蔡仲伯均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論,擬分別情節輕重,郭明哲處徒刑十五年,蔡仲伯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所有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