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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9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7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倪伯芳於卅七年至卅九年間,張朝賢迭次向其宣揚匪黨,意欲吸收加入,並讓倪為其製造毒瓦斯為防衛之用,但倪終不為其製造亦未被吸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9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9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