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35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如松明知郭萬福為匪諜使郭萬福逃往台東潛匿於富岡村郭錕銘山寮內以防被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思想左傾信仰共產主義研讀「馬克思主義資本論」……致書郭錕銘謾罵政府為匪宣傳化名小林赴萬丹鄉訪晤郭坤銘(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杜峻嶺(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