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66號
原始職業
宜蘭中華國民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五十八年至六十五年間,經常在宜蘭中華國民中學二年信班、平班利用上課之機會,向學生發表:「大陸鐵路建設,比政府在大陸時進步二倍以上。」……又說:「共產黨打來台灣,人民生活會幸福。」等語之事實……,被告在宜蘭中華國民中學教室授課中公開讚揚共匪建設進步,人民生活富裕,已為多數人所共閱(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