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臨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66號
原始職業
宜蘭中華國民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五十八年至六十五年間,經常在宜蘭中華國民中學二年信班、平班利用上課之機會,向學生發表:「大陸鐵路建設,比政府在大陸時進步二倍以上。」……又說:「共產黨打來台灣,人民生活會幸福。」等語之事實……,被告在宜蘭中華國民中學教室授課中公開讚揚共匪建設進步,人民生活富裕,已為多數人所共閱(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自五十八年至六十四年六月,先後在宜蘭中華國中二年信、平兩班授課時,向學生頌揚共匪言論之犯罪事實(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曉明字第29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1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11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