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5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林紹華蔣連芳王成家係於三十九年四至六月間先後參加匪黨林參加開會三次蔣參加開會二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林紹華部分據該被告供稱「我加入匪黨後祇吸收羣眾五人卽蔡必吳耀波林良玉李裁蔡看均未加入匪黨」等語(見保密局供錄三十八頁及審理卷八十四頁)經查該五人中有李裁在內而李裁又已供認加入匪黨之外圍組織研究會…..擬將原判此部分撤銷改判林紹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