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柯萬桂與蔡鐵城相友善四十年經蔡介紹與匪徒許分廖金和等相識素知蔡鐵城許分等為匪黨份子未予告密檢舉……被告柯萬桂明知陳瑞榮許分廖金和郭阿坤陳伯欣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