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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景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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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游景添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73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劉福增
、
羅長成
、
羅長祿
、
柯清塗
、
柯金土
、
陳阿添
、
王查某
、
黃水秀
、
簡卯己
、
簡明義
、
許長壽
、
黃文魁
、
簡清欽
、
錡清波
、
陳翼來
、
何清亮
、
邱垂在
被控犯行描述
受叛徒李詩珍煽惑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27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福增
、
黃水秀
、
羅長成
、
羅長祿
、
陳阿添
、
王查某
、
柯金土
、
邱垂在
、
何清亮
、
陳翼來
、
錡清波
、
簡清欽
、
簡卯己
、
簡明義
、
許長壽
、
黃文魁
、
柯清塗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左協
(審判長)、
楊星懷
(審判官)、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0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1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及三十九年間先後被誘加入匪幫組織後尚無積極叛亂行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30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30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9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30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6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
(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8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福增
、
黃水秀
、
陳阿添
、
王查某
、
柯金土
、
邱垂在
、
何清亮
、
陳翼來
、
黃文魁
、
錡清波
、
簡清欽
、
簡卯己
、
簡明義
、
許長壽
、
柯清塗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左協
(審判長)、
楊星懷
(審判官)、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福增
、
黃水秀
、
陳阿添
、
王查某
、
柯金土
、
邱垂在
、
何清亮
、
陳翼來
、
黃文魁
、
錡清波
、
簡清欽
、
簡卯己
、
簡明義
、
許長壽
、
柯清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左協
、
楊星懷
、
邢炎初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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