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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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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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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秋榮於三十五年參加匪徒廖學銳之讀書會並介紹蔡鐵城參加集會多次研究叛亂理論宣揚匪黨主義(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三十九年八月間在廖金河處與逃匪許分相遇聞知匪徒郭萬福胞弟在屏東種瓜遂立刻通知郭萬福前往藏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於三十五年參加匪徒廖學銳之讀書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秋榮於三十五年冬參加廖學銳之讀書會並轉介蔡鐵城加入三十九年曾幫助該郭萬福至潮州藏匿同年底復供給叛徒廖金和新台幣一百五十元予以援助(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匪組織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有積極為匪工作之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機秘(乙)第5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世杰(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8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