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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7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五月間與被告羅長祿於同年六月間由叛徒李玉麟介紹參加共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楊星懷(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1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誘加入匪幫組織後尚無積極叛亂行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10年、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9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6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6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9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玉麟曾向宣傳匪幫將攻取台灣農人有田可分其為明知李為匪諜當屬無疑(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尚無為匪宣傳及吸收份子情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4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2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6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2606 【裁判日期】41090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羅長祿、羅長成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二六○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羅長祿 男年廿三歲 桃園縣人 業農     羅長成 男年廿一歲 桃園縣人 餘同右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張元傑 右被告等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羅長成羅長祿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褫奪公權六年   事實 羅長祿羅長成等於卅九年五六月間聽信已決匪徒李玉麟宣傳匪帮將攻取台灣農人有田可分等語遂分別口頭應允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經台灣省警務處查覺緝解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由 被告羅長祿對於卅九年六月耹聽已決匪徒李玉麟宣傳匪帮攻取台灣後農人有田可分等荒謬言論後信以為真應允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之事實業據直認不諱幷與羅長成在台灣省警務處分別供認參加叛亂組織及知悉另案被告林約幹黃永福簡守義等亦已參加等語在卷及核四十年十一月五日李玉麟在保密局供認領導被告羅長祿羅長成等在教育中並與已決匪徒陳盛妙在其各該案卷內證明被告等所供林約幹黃永福簡守義等均係李玉麟吸收之匪徒該羅長祿羅長成參加匪帮極臻明確被告羅長成雖在本部  參加匪帮及被告羅長祿於言詞辯論時諉辯在台灣省警務處係受迫供認在本部因畏懼故仍供認等語但查本部幷無用刑或使其有受恐懼之虞為被告羅長祿所承認及被告等在警務處所供犯行又與李玉麟陳盛妙在其各該案內證明相符被告等所辯均係空言無據不足採信惟被告等所稱未為匪宣傳或吸收匪徒等情事核與李玉麟所稱該被告等仍在教育中等語相符及核閱本案關係匪諜陳盛妙李玉麟等案卷亦無被告等積極參加叛亂工作之事證該被告等未為匪宣傳或吸收匪徒尚屬實情應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論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邢炎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湛 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