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松風於三十八年間與匪徒許分相識後同居伊叔蔡萬財之溪埔寮內記三四月接受許匪宣傳教育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紀念日記寔等反動書籍閱讀復奉許匪之命為匪宣傳並探聽消息以防許匪被捕三十九年間曾多次為許匪送信四十年間吸收青年發展組織(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四十年九月替匪徒許分代運藏手槍一支子彈數粒(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被告蔡松風於三十八年間與匪徒許分相識後同居伊叔蔡萬財之溪埔寮內記三四月接受許匪宣傳教育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紀念日記寔等反動書籍閱讀復奉許匪之命為匪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寄藏
為匪宣傳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松風於三十八年間藉故離家與該許分同住溪埔寮內接閱反動書刊聽受宣揚叛亂明知許為匪諜而不舉發三十九年間許欲逃往他處囑代為收藏手槍一支子彈四發及反動書籍等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三十九年間許分欲逃往他處囑蔡松風代為收藏手槍一支子彈四發及反動書籍等件(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寄藏
為匪宣傳部份無罪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