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蔡清仲於卅八年與伊叔蔡萬財於溪埔寮作工時即與匪徒許分相識…...屢次傾聽許匪攻擊政府反對三七五減租政策等反動宣傳並接受許匪社會政策經濟學等反動書籍閱讀明知許匪為匪諜而未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