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六年農曆七月起即將許分藏匿於自己之溪埔寮內……卅七年四月初與許匪計畫籌設萬丹新庒農工組織由被告負責文化宣傳工作直接受許分指揮準備匪共陷台後任農村增產指導員並向民眾作反動宣傳(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